确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裁量权的基准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裁量种类等,不得随意藉此扩大权力。同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否则就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是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即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回归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让公务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三是科学比例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要达到科学的比例。在制定基准时,要结合执法经验,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因素,充分考虑各因素的主次、比重等,将裁量空间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并规定每个阶次不同的裁量标准,力求达到裁量的最佳适度点,确保“裁量得当”。
四是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时,要合理地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不随意,不为任何出于私利的目的所左右。“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全过程。将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裁量范围、裁量流程、裁量权限等予以公开,征求行政相对人、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能够在同等案件情况下责罚相当、前后一致,被平等的适用于行政相对人。
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制定需要遵循相关的原则才能进行相关的裁量权的制定,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比例的原则,合理性原则还有合法性的原则,合法性的原则是需要按照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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