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对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 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在日常生活当中行政强制执行的话,那在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律当中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很多的事项都必须要经过执行的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当然了,行政强制执行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它的设定主体的话也是必须要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也就是法律。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其实和我国的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一样的,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主体上都是需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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