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行政裁决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5、行政机关裁决必须客观而全面的认定事实,依法裁定。
6、行政机关裁决必须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平等原则。
行政裁决处理的是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例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此外,还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定、水事纠纷裁决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从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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