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提前几天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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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听证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具体情况下对于行政听证的具体事项,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行政处罚事项来进行处理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是无法进行听证处理的。
行政听证提前几天通知?

一、行政听证提前几天通知?

行政听证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二、《行政处罚法》对于听证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行政听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的,那么是无法进行听证处理的,另外具体的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如果程序违法,那么听证会本身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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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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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听证提出方面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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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向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提问;
(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上就是对行政复议听证应该提前几天告知 的相关法律规定解答,看了上面你将没有疑惑,希望帮助到你,谢谢。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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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不知道行政复议听政会会不会提前通知,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听证会需要提前通知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向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提问;
(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十二条听证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听取听证当事人的陈述并问询;
(三)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记录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听证全过程中的笔录记录;
(二)做好听证过程相关材料的传阅和笔录签字;
(三)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或第三人人数超过五人的,可以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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