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仲裁流程:
(一)、申请
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裁决的事项必须是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
3、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4、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5、申请裁决通常要递交申请书,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争议的事项、有关请求及其根据、理由等。
(二)、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要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决定。
(三)、答辩
受理的行政机关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四)、审查
行政裁决机构正式受理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后,开始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除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申请、答辩书及所附材料,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外,还可根据案情需要进行有关调查、勘验或鉴定。调查、勘验、鉴定既可由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也可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
(五)、裁决
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应及时作出相应裁决。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争议纠纷的内容,裁决机构认定的事实及其根据、理由、依法作出的裁决。并要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是终局裁决,应告知当事人履行裁决的期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仲裁是需要由申请人直接向有权利仲裁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一般只要把申请书提交了之后就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如果不予受理的一般就会在规定规定的时间之内退回,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所以,不同的情形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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