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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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事可以提起复议的,在接到裁决书后的60天之内可以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的申请,如果行政复议的结果当事人还是有异议的话,在复议结果后的15天内可以提起诉讼。
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复议吗

一、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复议吗?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就是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裁决的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4,调解原则。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5,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于发生了争议无法私下解决,当事人会选择通过第三方出面从中进行调解有个好的结果,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导致行政裁决的结果当事人不服,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想法,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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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不服仲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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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对裁决不服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是属于行政裁决就是属于行政的行为,如果是属于其它的裁决那么是不可以提起复议的,一般在提起时就需要在裁决决定书出来的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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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的孩子之前被公安机关无理由给行政拘留了,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服行政复议怎上诉?
[律师回复] 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和申诉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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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要多少钱
不服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行政复议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民其他行政复议,只要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都会进行受理,如果不符合复议条件的情况下会进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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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在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后,他不服法院裁定行政复议书,请问还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不服法院裁定的行政复议书,根据相关文件行政复议书首先是行政公文,又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行政复议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与行政诉讼比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效力,这反映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但复议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书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是由行政行为损害人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决定答复的一种行为,适用准司法程序。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可以说是司法文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用及分类
1.写出行政复议书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其作用是:
(1)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驳回申请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决,对受损害者进行救济。即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为人民利益改正错误的精神,维护行政机关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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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出门的时候开车超速被交警给治安处罚了,对于治安处罚不服,不服治安处罚裁决书可以申请复议吗?
[律师回复]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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