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平等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双方之间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也适用。
2、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公平责任
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交通事故规则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公平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个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不超过10%。第三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说过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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