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追尾有精神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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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了追尾的话是有精神赔偿的,只要这个家属在交通事故中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的话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金额的,但如果是在人身侵害诉讼结束之后才提出来的话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

交通事故发生追尾有精神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发生追尾有精神赔偿

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笫7条规定,受害人本人、死亡人的近亲属,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死亡人没有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方法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的相关法律和指导性文件,结合实践做法和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数额的方法如下:

(一)最高赔偿限定法。

在确定最高赔偿限额时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除此之外,还应遵循以下两点:

1、要与目前受诉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的作法基本相一致。目前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认定作法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有根据当地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等作法,值得借鉴。如xx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五万元。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2、最高限额不能超过或者要与对死亡的最高额相适应。在制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时可以借鉴现有的关于死亡的赔偿法规。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对死亡的赔偿数额。

(二)先例判决参照法。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年来公布的一些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这些案例对审判应该说是有指导作用的。参照同类案例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对某一地区的审判实务来说,是必要也是可行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审判实践中有先例的,也可以适当比照先例。”②参照先例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至少可以使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感性上的参考依据,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使有先例的案件在裁判上相对容易一些,其二是对同类型的案件之间在数额上的差距不会过分悬殊。既然判例的作用明显,那么,如何选择判例和选择甚么样、什么时间的判例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对于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例,可以采取定型分类的方法定期公布,以便增加参照适用的方便性。

(三)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属于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生命权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必要分级区分对待,只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即可。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由于受伤害的程度可能差别较大,因此有必要给予区分分级。

综上所述,由此看来这个交通事故赔偿是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处理交通事故有争议时,想在交通事故赔偿去争取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自己不知道该怎么做的时候,可以去找相关的律师来帮忙处理的,但要注意这个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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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中有的按伤残等级赔偿,按每一级5000元计算。精神损失费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支付。交强险参照以下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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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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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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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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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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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可以判决离婚。

二,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三,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四,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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