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1、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严格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3、明确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对一审普通程序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4、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5、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诉讼程序随意转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判决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强化诉权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最后,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诉讼程序的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正在简化庭审制度,严格庭审要求,杜绝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案件,甚至对审判员都做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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