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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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包括:(一)涉及领域广;(二)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三)空间分布规律;(四)犯罪手段不断更新。
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涉及领域广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领域广泛,而且随着知识经济的普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呈逐渐扩大之势,经济、文化、科 技、教育、卫生等领域无处不在。牵连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卫生部门、出版业、制造业、畜牧业、信息业等多行业和部门。

(二)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目前,侵权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上,一方面,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技术门槛比较低,犯罪分子容易掌 握相应的造假技术;另一方面,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行为人是曾经因侵犯注册商标 类犯罪而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另外,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 件,因为涉及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且民事和刑事领域上的界定等一 系列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数量也较少。

(三)空间分布规律

犯罪空间分布能够反映特定的空间条件与某类犯罪之间的关联关系。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知识产权犯罪也随之呈现明显的不均衡态势。

(四)犯罪手段不断更新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手段已经体现出更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当今时代,涉及新技术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普遍,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电信、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同时,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越来越先进,制假水平也越来越高,犯罪手段和对象都呈现出专业化、科技化的趋势。

目前,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日益 增多,犯罪分子开始凭借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实施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非法复制下载链接作品、通过信息平台克隆软 件、非法使用别人域名等的行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实践中, 已经出现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这样的 科技化水平较高的犯罪案例,这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 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

知识产权犯罪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此时对于知识产权的犯罪来说,只要是行为人侵害知识产权的,都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处以刑事处罚或者是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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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点具体包括哪些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除了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或者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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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犯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罪(武器弹药罪;假币罪;文物罪;贵重金属罪;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0、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外,单位均可成为主体。
1
1、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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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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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一般主体的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雇用童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五、侵犯财产罪都是自然人犯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5、倒卖文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生动物罪;非法狞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
6、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非法提供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单位和人员。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没有)
八、贿赂罪
1
7、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单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九、罪(没有)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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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毒品犯罪的特征以及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毒品犯罪的问题,如毒品犯罪的数额怎么认定,新毒品犯罪有什么特点等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将会根据您提出的具体问题,为您做具体的分析,帮助您解决法律难题,维护正当权益。
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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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特点包括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包括专用性、地域性、时间性及绝对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也可以投资入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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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非法集资的特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集资的特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 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热点厂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热点厂特殊工种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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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救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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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
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犯罪和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三)占有上的贪婪性
犯罪的意念产生后一旦付诸行动,想再收回很难的,特别是职务犯罪,趋向性决定了拿钱欲望越强,胃口越大,逐步使个人私款极剧膨胀起来,这从一些经济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犯罪行为上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慑、心理压力会被侥幸心理所代替。
(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作案前后会用职权和金钱去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和知情人员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拢有关人员,或者用金钱收买他们作为“用得着”的人,或者充当扩大势力,或者请客送礼,拉有关领导到盘踞的场所,娱乐消费腐蚀领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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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权利,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权利,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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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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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除了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或者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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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组织特征
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
(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
(2)人数众多;
(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
(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二、行为特征
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
(1)暴力性,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
三、目的特征
追求经济利益。这是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
(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
(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性质组织。
犯罪预备形态具包括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预备形态具包括什么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
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的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毒品犯罪的种类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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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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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的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毒品犯罪的种类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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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的特征
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
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点是:
(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以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说法则欠精密:“能为不欲时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动性,例如着手窃取他人之财务,忽见巡警掠门而过。想实行盗窃,固未必即为该巡警所见。当窃取物品时,担心被捕,中止其实行。而非弗兰克的所谓能为而不欲为而中止行为,非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批评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未遂。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将中止的自动性与伦理性相混淆,过于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
(3) 客观说主张,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的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受到的判断标准与“自动性”这一主观要素不相符合。
(4)折中说,通过客观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外界现象是否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影响,进而区分未遂与中止。
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例如,行为人因下毒败露已被人发觉才将含毒的饮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界的或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对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强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动中止。但是,如果这种外界的或影响,对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视为继续进行犯罪的障碍而被迫停止犯罪,这就不是自动。换言之,如果这一强制力达到了质与量的统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质与量的不统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态。
(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什么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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