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追究。
构成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应当具备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这一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辱骂等其他行为,则不构成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对于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暴力刑警型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对于袭击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务罪,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除了因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确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务行为之外,最大的原因还是考虑到袭警行为的特别危害性,导致如何处罚需要区别开来,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是增加了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务罪,最高还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变。
综合上面所说的,袭警罪已正式的纳入到我国的刑法之中,在处理的时候就会从案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来进行确定,只要被认定为此罪一般就会被判有期徒刑,一般轻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达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
我国的袭警罪是一种影响非常恶劣的犯罪,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也是侵害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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