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xx
被告XX辩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实,车主,对原告的损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诉求、被告答辩,归纳以下焦点:原告索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xx围绕本案争执焦点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XX负50%的责任。
2、肇事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肇事车车主为XX。
3、工资表两份,以证明死者生前的工作情况。
4、村委会的证明一份,以证明村民虽为农业户口,但收入不靠农业。
5、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以证明车损为xx元。
7、保险单两份,以证明车主所在保险情况。
对丧葬费无异议,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扣除百分比无异议,但对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只能计算XX一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且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计算年限及计算方式无异议。精神抚慰金过高。车损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被告XX质证意见:同意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质证意见。
被告XX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收条一份,以证明垫付死者丧葬费11000元。此款应一并处理,我们提出反诉,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位后,由原告返还给我们。
原告XX,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庭后,原告XX又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XX质证意见:同意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的意见。
又查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7770元。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负担1620元,被告王XX负担6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综上所述,开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方死亡,当事人不知道赔偿多少时可以参考法院的交通肇事死亡赔偿判决书。通过上面这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判决书可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具体赔偿数额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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