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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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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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是对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了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待遇,具体的基数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工资待遇水平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主要是对经济补偿进行了 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类型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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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是: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所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实际的工作年限来进行赔偿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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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根据本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三项: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源联系的亲属,是指己身所出或从己身所出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长辈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姻亲是指与自己的直系血亲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即配偶每月5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40%。但是在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在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制。供养亲属,是指完全或大部分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有无劳动能力且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该项待遇为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或者供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标准发给。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直系亲属时,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应当予以照顾。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其计发标准也相似,所以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本条只规定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没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因为,当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可领取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如果此时工伤职工死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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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主要是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了经营补偿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认定的,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待遇的标准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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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了我,还不打算给我经济补偿金,我打算要提供法律手段来维权,请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你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司法解释是什么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
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
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朋友想知道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的,所以请问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的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及解释如下: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解释】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的。

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3.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本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采取的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的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  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实施以上行为,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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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释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内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根据规定,经济补偿金一方面要考虑到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因为每工作满一年就可以拿到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工资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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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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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是怎样处罚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及解释如下: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解释】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的。

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3.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本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采取的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的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  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实施以上行为,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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