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有必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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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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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有必要进行备案的。依照的法律规定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所有类型的施工合同都必须要到劳动局进行备案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有必要吗?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案有必要吗?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有必要进行备案的。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需要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2)、勘察合同备案表6份;

2、设计合同备案

(1)、设计合同原件3份;

(2)、设计合同备案表6份;

3、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招标代理合同原件3份;

(2)、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6份;

4、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造价咨询合同原件3份;

(2)、造价咨询合同备案表6份;

(3)、标底文件原件一份(标底的成果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有编制说明,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6份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6份;

(3)、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4)、招标文件原件1份;

(5)、类别确认书1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工程建筑合同涉及到的内容很多,双方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逐一进行确认,确保达成一致之后在进行签署。同时签署后的合同需要到劳动局一式两份进行备案,这样能够保证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纠纷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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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备案吗?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备案,法律当中对于我们国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是有非常明确的具体的要求的,在签订了书面合同7日之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到当地的主管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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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和发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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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建筑公司的必备要求
开建筑公司的必备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资质要求:根据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要符合国家的规定。若是对开建筑公司的必备要求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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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合同都有一个范本,根据各个行业,里面包括每个行业的一些必备要素。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又有哪些呢?下面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律师解答】
依《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向来要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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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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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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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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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具备什么资格
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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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索赔报告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和要求?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索赔  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所以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不同于“罚金”、“赔偿”,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它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当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不是无理争利。  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往往忌讳索赔,承包商不敢索赔。也不懂应该如何索赔,对工程的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不强,监理工程师也不善于处理索赔。面对这种情况,在建设领域,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由于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具备各种知识和经验的工作,所以要求参与索赔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同和建筑法规,并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这样才能使施工索赔有法可依、有根有据、合情合理。  索赔是一门“艺术”,它是一门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涉及到工程技术、工程管理、贸易、法律、财会、公共关系等众多专业学科知识。因此在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这些知识的有机结合和综合运用。有些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中甚至把索赔看成是盈亏成败的一大关键。以下是笔者对工程施工索赔的一点认识。  1 施工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或非本企业的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甲方偿还他的缺失。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缺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应得到经济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一般地,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    2 引起索赔的原因    2.1 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所以设计过程要求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问题要随时解决,因此需要设计变更。    2.2 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在建设领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都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要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制订。由于有些条款在订立过程中未仔细推敲或在订立合同时用词不严谨。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周,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    2.3 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拿到一个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常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而中标后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使自己能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就想方设法通过合理的索赔增加自己的经济效益。    2.4 项目各方管理间的影响  一个建设项目,涉及的单位有很多,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际实施中。管理上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的索赔。如:施工中人为障碍、工期延长、加速施工、图纸错误、供图进度拖延、增减工程量、业主拖延付款等。  2.5 不可遇见的因素  如地质条件变化、货币贬值、价格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特殊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估计和遇测的。    3 索赔的内容和分类    3.1 索赔的内容  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即要求对方偿付一定的费用或要求业方允许延长原合同期限,作为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补偿。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赔事项既有经济索赔又有工期索赔。    3.2 索赔的分类  按涉及的当事双方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按索赔依据分类:合同规定内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类:单项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一揽子索赔)。索赔应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力求确凿,简明扼要,证据充分,以获得应有的索赔款项。    4 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对索赔作了较大的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    4.1 索赔的条件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4.2 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
(4)、
(5)条执行。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5 索赔的技巧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成果,就要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研究正确的索赔战略并能掌握机动灵活的技巧。索赔技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客观环境条件而灵活掌握。通常的索赔技巧有: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商签好合同协议、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事由论证要充足、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力争单项索赔,避免综合索赔、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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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7)施工图设计; ( 8)施工图纸审查;   (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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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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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九、投标文件评审

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九、投标文件评审

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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