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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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有,可以更好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促进合理行政;也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般行政执行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一定要公平、公正,这样才算是合理的。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就是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依法行政,控制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日益凸显。

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1、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2、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4)行政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纠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现象。

(四)综合考量原则。

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就是为了使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的裁量权上更加的具体化,也让违法的一方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乾地处罚,一般轻者给予警告,而对于严重者是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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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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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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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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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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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因为《产品质量法》限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使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导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由是因为摩的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无直接导致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招致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职责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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