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收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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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是不收费的,选民资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采取特殊程序审理,这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不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法院会用比较快的方式作出判决。
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收费吗?

一、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收费吗?

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虽然时间紧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性。选民资格案件属于特殊性质的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二、发起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选举权,不是此类诉讼的主体,;起诉人也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选民资格有意见的人,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因此,办理选民资格案件要经过两个步骤:其一是公民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其二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选举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公民在参与选举过程中,如对选民资格有异议,可以在选举日之前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启动特殊程序审理,这类案件性质特殊,法院不会收取案件受理费。法院在正式选举之前,应当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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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
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②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
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7人组成。
③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⑵二审合议庭人民审判
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⑶复核庭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⑷重审、再审鼎尝尺妒侔德踌泉穿沪案件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⑸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刑诉法解释”364条)。2.合议庭的组织⑴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如果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助理审判员也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刑诉法解释”111条)。⑵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⑶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⑷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⑴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⑵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除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⑶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⑷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⑸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⑹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决。4.合议庭(包括独任的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⑴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下列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有当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①拟判处死刑的;
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⑵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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