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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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于民事特别程序,具体情况下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诉讼、法院审查、调查取证、判决处理等,有关处理和判决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处理的。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适用于民事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特别案件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需要明确的是,民事特别案件的适用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相关的程序和要求,具体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办理的,但涉及到特别事项的处理上,应当由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适用情况来作出判决,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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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
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担保与抵押。
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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