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况是什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提出更正登记,”只有在权利人不同意或者登记机构拒绝更正的情况下,更正登记申请人才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换言之,如果利害关系人确实发现了登记存在错误,其首先应当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来解决登记的错误问题,而不必要通过异议登记来提出异议。只是在无法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异议登记,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办理更正登记。如果能够直接办理更正登记,自然就没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异议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若利害关系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利害关系人就需携带立案通知证明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有效期续展手续。
综上所述,不动产证中记载的内容有误的,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更正,如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还能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受理后,如审查的确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则会将其更正。作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登记错误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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