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审判过程中收入不清楚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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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官司审判过程中收入不清楚的处理方式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在我国的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中,如果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官司审判过程中收入不清楚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婚姻生活无法存续的状况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关于离婚案件的规定,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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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教育地产大行其道,一些新建楼盘在建设项目的同时,在小区内或小区附近引进名校,用购房入学资格作为房产的价值提升方式,让房子更好卖,价格也可以卖得更高。可在销售过程中,少部分楼盘也会将学区作为小区一大配套甚至是宣传卖点以打动购房者。但在完成交易后购房者方才发现,自己房子所属的学区与想象中并不一样,小孩甚至不能如愿上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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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确实是冲着学校才买房,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要求开发商将有关学校的承诺纳入合同附加条款,在实际情况与开发商宣传不符时,可以根据购房合同,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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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需要弄清楚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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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怎么办理?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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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范围
(一)市政和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
2、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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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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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彩色渲染图和工程模型(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项目,各2份)。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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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该建设项目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可在县行批中心规划局分厅(以下简称规划局分厅)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三、受理机关县规划局
四、办理程序
(一)方案审查阶段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照公示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办理要求,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送交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将材料转交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3)科室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提交科室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充材料的决定,交由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通知申请人。
2、审查与决定同意受理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筑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通知书》)及附图或《审查复函》,由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通知申请人。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复核材料的接收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的办理要求向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送交建筑工程施工图复核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材料,履行交接手续,转交科室经办人。(
2)复核经办人验核材料后,对照《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附件、附图,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的内容,按审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放线通知单》(以下简称《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由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内通知申请人。
(三)验线
1、申请人按《放线通知单》的要求,通知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后,将《建设工程放线报告》(以下简称《放线报告》)及其附图送交规划局分厅办件窗口,窗口在收件后交科室经办人。
2、申请人在建筑工程验线前,应当按规定拆除的建(构)筑物。对需要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拆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之后,可以申请临时使用(但必须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3)经办人会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对应拆除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核、检查无误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应在签发后即予公布。
五、办理期限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充材料的决定,由规划局分厅接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并核发《受理复函》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补正材料的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核发《受理复函》的,自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核发《不予受理复函》的,自签发之日起即为该项申请办结。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市政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在接收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发出《放线通知单》或《审查复函》。
4、验线在收到《放线报告》及其附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验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的审签。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放线、验线、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六、效力及时效(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之日起1年内未进行建设,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未经批准延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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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的清清楚楚会解除婚姻关系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财产分的清清楚楚会解除婚姻关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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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产权过户过程是怎么样的?有哪位清楚?
[律师回复] 1、信息核对。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证件。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7、产权登记变更,发放贷款。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8、物业交割。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公司进入清算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您好!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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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的清清楚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吗?
离婚财产分的清清楚楚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般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可以通过协议的离婚方式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好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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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能够解除婚姻关系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能够解除婚姻关系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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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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