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证据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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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的证据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我国的离婚诉讼当中,如果离婚的夫妻的一方实施虐待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
离婚案件的证据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的证据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双方当事人都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举证,因此应注意收集与其相关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离婚案件什么证据罪合法有力

对于离婚案件,如何收集据是个关键问题,证据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是不会主动的收集此类证据。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

所谓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因一方或婚外关系、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离婚诉讼必然导致双方争议与不合,但在诉讼期间应该保持冷静,应本着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相关事宜,更不能采取违法行为损害另一方利益。

我国的离婚案件是我国的常见的民事案件的类型之一,此时我们在遇到需要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形的时候,应当及时的保护自己的诉讼权益以及离婚后的实体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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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庭富裕,结婚后事业更加蒸蒸日上,但是为了减少离婚时的损失,转移财产,那么根据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回复]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明自己所陈述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同学因为劳动仲裁被他们的单位的员工仲裁到仲裁委会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举证原则是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
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撤销具有应注意以下规则:
1、《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好,我和妻子长期感情不好,两口子吵架已经很长时间了。我们也同意离婚。最近看电视说离婚案件中要注意证据原则,请问什么是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 包括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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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出轨,现在我们正在闹离婚。但是我不知道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指法官运用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结果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并据此作出裁判的标准。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遵循的依据。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 等十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证明能力是指某项证据材料可以提交法庭进行法庭调查所应当具备的资格,因此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而证据力,又称“证明力”、“证明价值”,是指法庭调查所得证据资料具有的对要证事实具有的积极价值。具体而言,即审理事实的人依据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置信其真伪、成否的力量和程度。换言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所有的证据在被确定为定案的根据之前都必须被证明是客观真实的,具有可采性。而在理论上认为,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力的价值的评估与判定。并且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此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法官的审查判断过程,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并据以作出判决的过程。因此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材料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定性认定;而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二者的统一构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
决策的原则是什么,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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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据审核的证据审核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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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决策的原则和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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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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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你好,父母离婚,所牵扯的子女抚养权和财产权,那么责任分配该怎么执行?那么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缺陷及实践问 题 摘 要: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弥补 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 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这又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等严重问题;而且有关立法内容较笼统,不详尽,不能适应复杂的 社会现实需要。所以,现行婚姻法的夫妻债务认定制度亟待完善。 文章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债务认定制度作了现实和理论上的 探讨,分析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 与设想。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立法缺陷 司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923.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70-03
一、立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婚姻法解 释(二) 》第 24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依据两个“除外”规定,举证证明这 一债务是夫妻个人的单方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规定可 见,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能够举证 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且还能证明债权 人知道该约定的。所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实际上强加给了夫妻另一方即 非举债一方。
二、立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问 题的简单化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的利益衡量。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 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分配举证责任最初的起点和检验分 配是否适当的最后工具。{1}依据婚姻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原则的规 定,实际上是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责任强加给了债务 人的配偶,从表面上看,这好像是公平的,但是,从深层次上看, 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人的配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1)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仍应 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自己权利产生的事实、理由承担举证责 任,并且有实际举证的能力。因为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过程中,掌握 了选择、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并且可以 在债务发生前采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 共同签字认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债务实现,减轻风险,也有为 以后发生纠纷时准备充分证据的能力。所以,按照公平原则及有关 举证责任的一般法理,债权人都应当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2) 在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问题上,夫妻一 方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发生纠纷后,这个债务的性质就成为夫 妻另一方与债权人争辩的焦点。根据推定规则,债权人无须证明, 而债务人配偶却要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争议之前达成了关于“个 人债务”的书面约定,但如果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承认的情况下这 种证明很难,也很不现实的;并且很多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多分 财产的目的,想尽办法故意伪造债务,就算是之前有约定,债务人 肯定也不会承认了,而债权人为了自己利益,为了更有利于债权的 实现,也不会实事求是地承认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以上就是对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如何的做了一个大概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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