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法辞退用工性质合同工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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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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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依法辞退用工性质合同工的情形是,员工本人有重大过错,像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公司相关工作的,公司都可依法辞退。
可依法辞退用工性质合同工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依法辞退用工性质合同工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事实上,按照现在的法律制度来讲已经没有所谓的合同工的说法,合同工也不是过去人民所理解的铁饭碗,只要跟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都要签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可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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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试用期辞退。2、严重违纪员工的辞退。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4、违法兼职员工的辞退。5、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6、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7、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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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试用期辞退;
2、员工的辞退;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
4、违法员工的辞退;
5、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
6、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
7、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8、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辞退;
9、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有关员工的辞退;
10、经济性裁员。
二、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注意,若员工存在本文提到的依劳动法辞退的前一至六中的行为,即便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企业依然可以依照劳动法进行辞退,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法律对于这种强制措施做了严格规范。然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辞退,并且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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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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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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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性辞退的情形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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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表妹申请了行政复议,当时她什么都不懂被驳回了的,行政复议的性质和形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行为,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并非是一个盖棺定论的具有明确的确定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准司法行为。要抓住其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的核心,不把其归类于其他种类的行为。无论如何,行政复议是政府为纠正政府工作部门在执法中出现错误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即: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四)行政复议是一种兼有司法特点的行政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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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都有哪些:
过失性辞退情形: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说明:
法律对辞退员工可是相当重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一条具体规定了过失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法定情形的裁员三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形。
常见的辞退员工理由就是一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是过失性辞退的一种情形。不过,不是你说违反规定就算数的,法律上可是有着严格的解释。
首先,对“规章制度”做出了约束,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的程序要合法。职场老人见过各式各样的规章制度,完全合法的还真不多。
其次制度要明确告知劳动者,不知者不怪啊。
最后违反制度的情形要到“严重”的级别,比如,在办公区抽烟一次这个算不算严重违反呢?如果是普通公司,绝对谈不上严重,但如果在面粉厂工作,这个足够辞退十次的。
法律也规定了包括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等六种不得辞退的情形,所以那位被穿小鞋的孕妇员工,你目前是安全的,除非自己想走。辞退员工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比如通知工会的程序,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个大部分员工都不知道。有人说我单位没有工会怎么办?那就通知行业工会或者本级总工会,总之这个程序要有,没有就违法。
除了法律写明的,其余的就都是违法辞退了。违法肯定有代价,这个代价就是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辞退了一个工作一年的员工,光赔偿金就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
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都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都有哪些:
过失性辞退情形: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说明:
法律对辞退员工可是相当重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一条具体规定了过失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法定情形的裁员三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形。
常见的辞退员工理由就是一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是过失性辞退的一种情形。不过,不是你说违反规定就算数的,法律上可是有着严格的解释。
首先,对“规章制度”做出了约束,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的程序要合法。职场老人见过各式各样的规章制度,完全合法的还真不多。
其次制度要明确告知劳动者,不知者不怪啊。
最后违反制度的情形要到“严重”的级别,比如,在办公区抽烟一次这个算不算严重违反呢?如果是普通公司,绝对谈不上严重,但如果在面粉厂工作,这个足够辞退十次的。
法律也规定了包括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等六种不得辞退的情形,所以那位被穿小鞋的孕妇员工,你目前是安全的,除非自己想走。辞退员工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比如通知工会的程序,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个大部分员工都不知道。有人说我单位没有工会怎么办?那就通知行业工会或者本级总工会,总之这个程序要有,没有就违法。
除了法律写明的,其余的就都是违法辞退了。违法肯定有代价,这个代价就是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辞退了一个工作一年的员工,光赔偿金就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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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性辞退的情形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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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员工调岗后辞退符合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将员工调岗后辞退符合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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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做生意信誉做重要,我目前在经营一家小的食品公司,想咨询下违约责任的性质、特征及形式?
[律师回复] 关于违约责任的性质、特征及形式,回答如下:
约责任就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其主要特征为:
(1)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更不是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是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5)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能对违约人的人身进行伤害。
(6)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只能相当于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15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
第二种说法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强制违约方付出较大的代价,以教育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
第三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而确认了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这样的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惩罚与补偿兼顾,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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