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合同实际履行和约定不一致应当是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因为在合同领域方面,我们国家主要就是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所以双方当事人有实际履行的地点,那么就鉴定是双方自治,所以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合同实际履行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一、合同实际履行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实际履行与签订时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为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有法律条文直接套用的。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双方都不表示反对并且已经都实际履行了,就应当属于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二、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实际履行使合同生效条件发生变更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483条、第484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条件,在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那么这一行为表明双方已就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也就是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成立之后,但不一定会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违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都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而由此而发生的一些纠纷,在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应当是根据实际履行地来确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实际履行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0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5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5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6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2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8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7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2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2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4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7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属于违约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下是可以双方协商来处理的,如果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来进行认定的,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要求赔偿违约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
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
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
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
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一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 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合同约定薪资和实际不一致
如果遇到劳动合同约定薪资和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只要发生了纠纷,劳动者就可以去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维权,都会以实际收到的工资为准,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缴纳社保基数。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 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
约定与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如何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约定与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怎么管辖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的履行地点既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双方也没有进行约定的,那么一般来说,就由合同的性质确定,即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定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以此为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适当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继续履行和实际履行有区别吗
继续履行和实际履行是没有任何区别的,继续履行本质上就属于实际履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违约后不但要支付违约金,还要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就是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等。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约定与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应该如何管辖
[律师回复] 约定与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怎么管辖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的履行地点既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双方也没有进行约定的,那么一般来说,就由合同的性质确定,即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定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以此为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适当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有什么区别
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区别是交付物的标准或者提供的服务是有区别的。实际履行强调的是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标的物或者服务,适当履行是对交付的标的物有和提供的服务也有一定的要求。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约定与实际履行不符合,可否要求履行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 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实际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合同履行者不一致的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实际履行不一致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实际履行跟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本质上就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应该以合同的约定为准,类似于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或是支付违约金等。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实际履行协议变更协议约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两个条款,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
二、常见的合同变更类型合同变更中,在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以下几种:
(一)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化,一般是数量或者质量的变化;
(二)合同的价款或报酬发生变化,一般是金额和计算方式的变化;
(三)合同履行条件的变化,一般是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发生了变化。此外,对于合同当事人或者合同性质的变化,则一般不归于合同的变更范畴,应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或另行订立合同。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从生效之日起,一般是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在原合同履行中,双方基于客观变化而达成了新的合同变更,则新的变更将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也就是说合同变更等于重新拟定了一份新的合同。当然,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尽管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如果变更导致了损失发生,在变更的同时,也需要对损失的承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对损失作出约定,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四、合同变更的方式方法合同变更原则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均可。但是,鉴于合同变更本身最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此,对于合同的变更,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要对原合同的约定进行描述,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原因,再对协商后的变更内容进行描述。
五、合同变更注意证据保存合同变更之所以成为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往往是由于合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的重视不够,往往一签了之,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凭自己的经验和习惯办事。合同履行发生了变化,也往往认为再签合同太麻烦而忽视了细节问题。但是一旦发生了合同纠纷,反而需要主张合同发生变更的一方来证明曾经发生过变更,双方曾经有过口头协议,如果无法证明,那么就视为没有变更,而将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在的法律实践中,往往这类证据是非常难以搜集的。因此,由于合同变更不及时、不规范,往往使得本来有利的局面变得不可收拾,陷入有理说不清的窘境。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合同履行来说更是如此,企业一定要筑牢法律风险防范的防火墙,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建议及时的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是哪些区分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是哪些区分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是什么区分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合同实际履行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