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二、合同无效情形是什么?
具有《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通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我们了解到格式条款并不是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一般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就是上述四种,当然,相对来讲,格式条款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肯定是不会进行保护的。因此,在具体签订合同之后,一定要先对其中格式条款的内容了解清楚,否则的话日后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现在的社会现在很多的事在签订相关经济方面的合同的时候都是属于格式条款,这就是通过预先预定,然后对方只需要作出同意或者是不同意的意思表示,相对来说的话效率是非常高的,但是有一些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需要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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