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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条款解释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格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像是民众跟政府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因为政府机关不会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格式及条款也基本上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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