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的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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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的股权代持协议应该居中先写标题,对实际出资人和股权代持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介绍,正文的内容对代持的股份进行介绍,写清楚股权代持期间各自的责任跟义务,股权收益分配,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结尾是签名和日期。
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的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

一、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的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

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

实际出资人(甲方):__________

名义股东(乙方):____________

名义股东(丙方):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_____拥有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公司”) ____%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____ %股份按委托给乙方_____代为持有、丙方_____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三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丙三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2)乙方、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丙方并以乙方、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

2、代持股份

3、股份收益权利

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2)乙方、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__________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如财务管理关系,__________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4、其他股东权利

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2)乙方、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3)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__________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丙方作为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5、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6、乙方、丙方的声明与承诺

7、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8、保密

协议三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9、仲裁与法律适用

10、其他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很多隐名股东因各种因素不想暴露本人真实身份的话,可以让他人代持股权,但是股权代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的身份肯定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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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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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如何终止代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代持,如何终止代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年月日于共同签署: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终止委托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企业)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企业的财产份额。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代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上述的持有财产份额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代持财产份额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记载于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文件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将其持有的的财产份额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亦不再为甲方持有企业任何财产份额。
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协议的所有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业的财产份额已经过户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下同)。上述先决条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协议即行生效。
四、本协议项下财产份额转让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承认并遵守企业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六、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该等财产份额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各方的违约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当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提讼解决。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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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的确定方式是看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能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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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我要代持股份。
[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注册资本(______注册资本金为______万元)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______,在______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股东身份参与______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______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______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______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______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______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______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50%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深圳市人民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于
股权代持是什么?股权代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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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可以从双方是否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是否存在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等方面来认定,对于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签订了协议并明确了有关代持事项的,就是有效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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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伯是做生意的,偶尔也会投资一些小公司担任隐名股东享受年底分红之类的,不管理公司,但是我二伯说其实按道理他投资了企业应该是有股份的,但是据他说他咨询了公司说的是他是隐名股东,股权是由其他股东代持的,权力也是代行,那二伯就觉得那他不是就跟没拥有股份差不多的,所以就想问问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处理股权代持问题应区分内外法律关系,分别对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是内部法律关系,可以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约束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根据股东的记载相互确定身份、主张权力义务。在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在此说明以下几点:
(1)当纠纷涉及内部关系时,股权代持问题首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尊重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隐名出资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一般为股权确认纠纷,此类纠纷可根据构成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等综合判断。
(3)涉及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
(4)特别强调一点,股权代持不能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
我想问一下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需要怎么认定?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写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不知道法律效力怎么样。
[律师回复]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 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 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夫妻一方代持公司股权问题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本身就是对夫妻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无论该代持股权是何时取得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而在离婚时主张分割。2、被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但是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结合婚姻法具体判断。如果隐名股东办理婚姻登记前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且实际出资完毕,对于该被代持股权,应该视为该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前签定的,但是实际出资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应该认定为被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后就已经与名义股东实际签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一般默认为属于隐名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其出资款为其个人财产的,仍应该认定其为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一般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
(1)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2)代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3)被代持股权的价值;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从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名义股东的证人证言、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权签定的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证明事实、结婚证、夫妻之间有关财产情况的约定等准备,对于以电子数据呈现的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建议对其进行证据公证,同时对于网络聊天信息,还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身份。4、另外,对于通过离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权,如果权利人想要成为公司实际股东,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原隐名股东与公司签定的同意转让的相关协议,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不及与夫妻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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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股协议书怎么写?
股权代持股协议中,要写清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基本信息、委托代持股情况、代持股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代持费用、股权转让规定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作为公司股东,如果想成为隐名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双方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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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代持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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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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