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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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的内容是:原告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证据来源等,具体情况下是需要对股东知情权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举证后,由法院受理和审查判决处理的。
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 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股东知情权是关系到股权处理的相关事项,涉及到在股权的处理中存在矛盾和纠纷的,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特别是对于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也是需要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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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是什么?
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权、复制权、质询权以及公司信息接收权等其它权利,而且在公司的运营期间,相关股东有权利对公司的文件,进行查看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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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表决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表决的内容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可以说,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保护亦将无从谈起。因此,为强化股东权之保护,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必须加强对股东表决权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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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起诉状
写清原告被告的详细信息。表明诉讼请求,写清事实与理由,写明具体诉讼的内容。申请诉讼的原因,交代清楚事实依据,结尾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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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规定了哪些内容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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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朋友他的姐姐要打算离婚,他想请问一下对于离婚纠纷分割股东出资额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怎么分割股权,另外一个是股权价值的评估问题。这两个问题,夫妻双方协商同意了,分割就不再是多大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对股权分割没有达成协商一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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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内容有什么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3、会议主持情况;4、会议决议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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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1、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形式和范围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判决书,一般要求被执行人于一定时间内为申请人备齐某年度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以供查阅。执行实践中,申请人一般要求查阅股东会议原始记录,而被执行人往往只提供历届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文本。申请人往往会提出,认为股东会议决议只记录和反映了会议结论,并不能反映股东会议的实际过程和真实情况,因此满足不了申请人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要求。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但关于这六类可以查阅的资料的具体形式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执行过程中,对于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涉及到可以查阅资料的范围,包括股东会议决议记录和相关财会报表,而不包括形成这些记录或报表背后的原始材料或数据。但是,随着公司法立法不断趋向于规范公司运作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股东会议的记录内容,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事项的形成过程有更明确的了解,从而保护那些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详细、规范的会议记录有利于公司机构经营运作的正常化和加强对管理层的权力监督。至于记录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和股东享受知情权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问题,则可以另外设计可行的解决方法。
2、股东知情权与查阅权的关系
目前司法审判中涉及到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大都采取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报表供股东查阅的形式,即以查阅权来涵盖所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如果公司向股东虚假提供经营情况,其行为当然侵犯了股东知情权,但这已经不属于股东查阅权所能调整的法律范围。笔者认为,涉及查阅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符合形式上的财务制度要求(比如制表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各种负责人的审查签章等),那么执行机构就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提供真实财务报表的义务。
3、关于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
由于部分申请执行的案件是依据旧公司法作出的判决,所以申请人只是有权对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而没有复制权。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且明确规定除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外,其他的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都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那么,执行阶段适用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定律呢?根据2006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到人民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对于发生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还是必须遵循旧公司法的规定,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执行过程中对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能否同样参照新公司法规定来执行呢?笔者认为,参照适用新法符合当前关于中小股东弱势主体保护的大趋势,也契合了公司法修订的立法预期。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制,但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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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表决的内容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可以说,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保护亦将无从谈起。因此,为强化股东权之保护,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必须加强对股东表决权之研究。
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权利的分类 股东权益在公司治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得股东的各种权益。这些权益有的是财产性质的,例如股东对公司盈利的分配权;有的是非财产性质的,例如表决权和知情权,其中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而股东知情权则不仅监督性质,并且也是股东行使财产权和表决权的前提。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退出公司,即退出权。股东在根据法定程序退出公司之后,其权利义务也即归于消灭。 第一类:原始权利或者说基本权利 1、财产性权利:盈利分配权。 2、参与性权利(非财产性权利):表决权。表决权又可以派生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权和对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这两大权利。同样基于表决权,股东还享有提案权、质询权、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权和选举、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的权利。 3、知情权:知情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财产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分配公司盈利和行使表决权的附随性权利。但是,知情权也具有自身的含义,有时候,股东更关心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因此《公司法》规定了单独的知情权和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 4、退出权以及公司解散请求权:退出权是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新型权利。俗语说,“三十六计,走为上”。当股东继续留在公司对自己甚至对公司都不利的时候,股东行使退出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克服公司僵局。而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行使,同样有利于克服公司僵局。退出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共同点在于,这两项权利都是消灭自己权利的请求权。 第二类:派生性的权利 1、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权:此权利派生于股东的表决权。 2、主持股东会的权利:此权利派生于股东的表决权。 3、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或者无效请求权:此权利派生于股东的表决权或知情权。
公司股东表决通知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表决的内容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可以说,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保护亦将无从谈起。因此,为强化股东权之保护,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必须加强对股东表决权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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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内容有哪些内容
会议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主持状况,会议决议状况,股东签字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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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新增股东入股流程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股东公司入股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 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七、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还有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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