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责任补救的方式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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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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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资瑕疵责任补救的方式包括:股东补足出资或者是瑕疵资产转让。在出资中,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出资瑕疵责任补救的方式包括什么?

一、出资瑕疵责任补救的方式包括什么?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2、瑕疵资产转让;

3、验资报告复核;

4、取得批文及证明;

5、股东承诺;

6、中介机构意见。

如果公司中出现了上述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有几种救济方式:

1、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其他出资不足或者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和违约责任。但要注意,这里说的"其他股东"只能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上述情形,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财产就属于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没有足额或者实际出资,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3、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4、在出现虚报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设立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撤销公司的登记。

发生出资瑕疵的时候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行解决的话,肯定是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益。

二、出资瑕疵的种类

根据资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司资本瑕疵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己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

6、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在我国为30%。《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该款的规定。

在我国的公司的资本的管理中,时常是会发生公司的资本遇到纠纷的情形的,我们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情形,一定要注意纠纷的解决方式,更好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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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哪些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股东尤其是发起人股东具有严格的出资义务,必须实际的完全的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此项义务。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那么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也可以有以下几类:现金出资时,延迟交付,抽逃资金;实物出资的,有拒绝交付转让产权、标的物瑕疵或灭失等;工业产权出资的,有未经专门机构评估、产权权属有瑕疵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有非专利技术是否为意向设立的公司所需要,还有技术的泄漏和实际价值不符合股东所认购的资本份额;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等。  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外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出资义务的瑕疵履行。前者出资义务不履行乃指股东自认购股份份额之后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形式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实际上并未出资,抑或因为法律上或客观原因而致使股东不能履行而使公司没有取得任何财产利益。后者出资义务的瑕疵履行即是股东认购股份之后履行了出资义务,只是履行行为有瑕疵,不完全或不适当,这种情况不可以分为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  所谓延迟履行是指股东不按约定或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认缴的份额缴纳货币或出资实物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在章程中所认缴的价值。有学者认为货币出资未足额缴纳的行为是不完全履行,而只有以实物出资而实物价值显著低于其在章程中所确定的价值的才是出资不实。这种按出资形式来界分出资瑕疵类型的方法似无必要,徒增繁杂。因为不管以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其缴纳的出资均有其确定价值,当其未及在章程中认缴的出资份额时,皆为违反出资的义务,是为不实,无须分论,货币的不完全或实物的不实,其皆为不实。  瑕疵给付,亦可称为实物瑕疵,即股东缴纳的实物存在着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品质瑕疵,或为禁止之物,或物之品质有隐患可能造成损害;权利瑕疵,即实物存在除确定所有权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实物的占有和使用。  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又利用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抽回的行为。抽逃出资明显是违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一般是在公司或设立中公司收到缴纳出资后又将出资暗中抽回,行为的整个过程围绕出资而展开,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缴纳出资和抽回出资,前者乃履行义务,后者违反义务,相承相辅,不能简单的割裂开来而认为是侵权行为,他们的最终结果是造成公司资本未达到章程规定数额,出资明显有瑕疵。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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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类类型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瑕疵履行《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产生一方当事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称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
二、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种类型
(一)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
(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通常认为,受领不是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约定应当在何时受领标的并于受领后给付价金的,受领人的受领就构成了义务,对方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受领人的受领。如果因为受领人的延迟受领构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产品瑕疵的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瑕疵的责任有哪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下列瑕疵责任: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都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这些瑕疵产品是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的,即消费者支付了价款后取得的物权,由此,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第40条为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3.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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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包括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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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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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哪些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二、什么是隐名股东
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并未对隐名股东这个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隐名股东,从字面理解即是未披露自己姓名的公司股东,以他人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并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的实际出资人。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鲜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说法,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条款中不难解读出,我国《公司法》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表明,股东因未进行变更登记于工商档案中,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并未否定其作为股东的资格。因此,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及各级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多以实际出资人的名字出现,且赋予隐名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主张股东权利的权利。
三、出资人选择做隐名股东的原因
既然隐名股东是一个学界争议的概念,其权利也因为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登记形式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为何,一些股东仍然选择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站在股东权利阴影之下,却承受与其他公司股东一样的法律责任?
1.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国家公务员从事经营性活动、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等具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以致一些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主体、不符合公司行业准入制度的主体为在我国从事该方面的经营活动而选择成为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管制。
2.规避我国冗繁的商务部门审批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股权变更、章程修改等行为时,不仅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许多境外出资人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省却冗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流程,选择以境内公民的名义代持其股份,从而使实际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企业进行管理。
3.出资人因商业或自身经济情况考虑不愿公开身份。
出资人基于商业竞争或自身财富积累的考虑,不愿公开其身份或认为股权登记或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只是形式需要,并不影响实质权利享受,或是基于对显名股东的信任选择了作为隐名股东,也是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之一。
4.规避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限制
如利用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设立公司。也有不少投资者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以外地客商挂名公司股东,换取优惠政策等。
5.受托人的过错或者故意行为
由于受托人违反诚信原则或基于其他原因不能而将股东登记为受托人,而委托人仍以公司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产生事实上的隐名投资和隐名股东。
瑕疵欠条要如何补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瑕疵欠条要如何补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瑕疵欠条如何补救
1、关于条据内容和形式短缺的弥补:
一种办法就是过后以书面形式补正。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阐明》、《补正》或许《证明》等对过错、短缺或许遗漏的事项作以弥补,或许从头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本来有瑕疵的条据。另一种就是权利人自动弥补。假如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搜集其它依据去完善这些缺乏,比如对两边说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联系的其他依据留意搜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面还有原因的条据的弥补: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许两边洽谈一致同意的状况下所为,过后出具人以为对已方不公,或许状况有变,或许自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这种条据的弥补比较困难,首要是由于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范,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实在的现实一定会有较多的依据能够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实在的现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搜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依据证明实在的状况,实在的现实,实在的法令联系,找出虚假现实的缝隙和缝隙,找出对方实在依据与虚假待证现实之间的逻辑裂缝,中止证明链,坚决奋斗究竟,这样一来,山穷水尽的成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法出具的条据的弥补:
对这种条据的弥补除了依托第2项傍边的方式办法外,还能够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子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子的就立刑事案。当然关于这类案子究竟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掌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便同是一个当地的司法机关,乃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这首要是本源于法令或许司法解释的规则很含糊,可操作性差,并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则: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过伪造依据骗得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的告诉》、《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子的若干规则(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缩不前,忧虑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势需要从立法本源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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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包括哪些?
股东出资的瑕疵的形式包括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不具有应有的功能,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的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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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瑕疵欠条该怎么补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瑕疵欠条如何补救
1、关于条据内容和形式短缺的弥补:
一种办法就是过后以书面形式补正。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阐明》、《补正》或许《证明》等对过错、短缺或许遗漏的事项作以弥补,或许从头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本来有瑕疵的条据。另一种就是权利人自动弥补。假如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搜集其它依据去完善这些缺乏,比如对两边说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联系的其他依据留意搜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面还有原因的条据的弥补: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许两边洽谈一致同意的状况下所为,过后出具人以为对已方不公,或许状况有变,或许自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这种条据的弥补比较困难,首要是由于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范,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实在的现实一定会有较多的依据能够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实在的现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搜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依据证明实在的状况,实在的现实,实在的法令联系,找出虚假现实的缝隙和缝隙,找出对方实在依据与虚假待证现实之间的逻辑裂缝,中止证明链,坚决奋斗究竟,这样一来,山穷水尽的成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法出具的条据的弥补:
对这种条据的弥补除了依托第2项傍边的方式办法外,还能够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子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子的就立刑事案。当然关于这类案子究竟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掌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便同是一个当地的司法机关,乃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这首要是本源于法令或许司法解释的规则很含糊,可操作性差,并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则: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过伪造依据骗得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的告诉》、《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子的若干规则(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缩不前,忧虑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势需要从立法本源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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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由于发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从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且一旦成立就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之自然人更大的影响,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公司之成立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规定甚严,以市场准入之严格性来保护交易安全。
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确保实践之理性,瑕疵设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规定,尽管我国公司法理论界主张规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依然延续了旧公司法的做法,没有在立法中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遗憾。
1、股东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2、资本瑕疵。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
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1、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2、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原则。
实际上,无论是维护少数人利益,还是维持企业存续,两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是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一个是维护存续静的安全。都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这两种处理办法都是合理的。关键应当对两种方案进行一下平衡。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由于发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从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体,而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且一旦成立就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之自然人更大的影响,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公司之成立在实体与程序方面都规定甚严,以市场准入之严格性来保护交易安全。
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确保实践之理性,瑕疵设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规定,尽管我国公司法理论界主张规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新修订的公司法依然延续了旧公司法的做法,没有在立法中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遗憾。
1、股东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2、资本瑕疵。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
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1、考量大多数人意见,认为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持续存在,否则就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弥天灾难,出发点是牺牲少数人利益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2、严格依照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去处理,理论依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就违反了原则。
实际上,无论是维护少数人利益,还是维持企业存续,两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是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一个是维护存续静的安全。都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这两种处理办法都是合理的。关键应当对两种方案进行一下平衡。
瑕疵欠条应该怎么补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瑕疵欠条如何补救
1、关于条据内容和形式短缺的弥补:
一种办法就是过后以书面形式补正。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阐明》、《补正》或许《证明》等对过错、短缺或许遗漏的事项作以弥补,或许从头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本来有瑕疵的条据。另一种就是权利人自动弥补。假如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搜集其它依据去完善这些缺乏,比如对两边说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联系的其他依据留意搜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面还有原因的条据的弥补: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许两边洽谈一致同意的状况下所为,过后出具人以为对已方不公,或许状况有变,或许自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这种条据的弥补比较困难,首要是由于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范,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实在的现实一定会有较多的依据能够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实在的现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搜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依据证明实在的状况,实在的现实,实在的法令联系,找出虚假现实的缝隙和缝隙,找出对方实在依据与虚假待证现实之间的逻辑裂缝,中止证明链,坚决奋斗究竟,这样一来,山穷水尽的成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法出具的条据的弥补:
对这种条据的弥补除了依托第2项傍边的方式办法外,还能够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子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子的就立刑事案。当然关于这类案子究竟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掌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便同是一个当地的司法机关,乃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这首要是本源于法令或许司法解释的规则很含糊,可操作性差,并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则: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过伪造依据骗得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的告诉》、《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子的若干规则(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缩不前,忧虑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势需要从立法本源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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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凡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在取证上面有瑕疵的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等都可以被认为是瑕疵证据,所以说瑕疵证据种类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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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抵押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求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我的亲戚之前受伤被他人所救,现在有所成就,想要报答别人赠与其一些大学,请问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就是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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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哪些方面?
股东和公司约定的以特定物出资,实际履行过程中,股东要求代其出资的情形;约定的以货币出资,实际履行中以实物出资的情况;股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拥有的功能等情形,都属于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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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
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
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其他股东对“差额填补”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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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
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
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其他股东对“差额填补”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股东瑕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产品瑕疵的责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瑕疵的责任有哪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下列瑕疵责任: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都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这些瑕疵产品是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的,即消费者支付了价款后取得的物权,由此,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第40条为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3.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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