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69,4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xxx年2月24日开始计算,暂计至立案之日为4236元,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加工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73702元。
事实与理由:
xx年11月至xx年1月原告为被告一xx有限公司广告封面等产品,在委托加工期间,被告一因委托原告进行上述加工业务,共产生加工费人民币171,761元。被告一曾于xx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人民币45,000元的普通支票,但由于被告一账户余额不足以致支票被退回。截止xx年6月8日,被告一仍欠原告加工费共计169,466元,事后原告曾多次催要剩余的加工费,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
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一履行约定的加工义务,被告一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拖欠原告加工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二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由于自己的财产混同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签订阴阳合同怎么处理?
第一种处理方式——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 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2、第二种处理方式——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没有进行备案,出现合同纠纷时,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若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的一份合同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过,出现合同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按照其履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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