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种类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须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对的制度,其成立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除符合《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是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的主文内容无关;三是自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吗
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在提出执行异议以后,还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提出异议的证据和资料。如果已经下达了执行终结裁定书,想要进行再审需要有足以推翻原由裁决的证据,或者是符合原判决缺乏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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