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裁定书要送达被执行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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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执行程序的,需要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裁定书从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终本裁定书要送达被执行人吗

一、终本裁定书要送达被执行人吗?

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需要将裁定结果送达到被执行人,送达后判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终结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院作出的任何决定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文书,裁定终结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当然有义务通知被执行人,并且要在裁定书当中写清楚裁定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法院违法裁定终结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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