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适用哪些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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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裁定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适用范围存在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诉讼权利被驳回、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撤销、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消除民事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裁定适用哪些范围?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二是虽属法院主管但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法院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起诉

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裁定和判定,均适用于民事裁定程序,其中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是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其他裁定不服当事人不能上诉和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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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不予受理或者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然了,驳回起诉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可以适用裁定的。准许或者是不准许当事人撤诉以及终止诉讼都可以通过裁定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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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比如,提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
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
第一审人民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不符合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原告不撤回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原告后、宣判前申请撤回的,人民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具有恢复诉讼的条件时,人民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判决书有错写、误算、用词不当、遗漏判决原意、文字表达超出判决原意的范围、判决书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相符合的情况的,人民作出裁定加以补正。如果判决书遗漏了诉讼请求的一部分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应当明确具体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则应当作出补充判决,不能用裁定补正。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执行的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什么是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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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裁定适用于民间纠纷案件无法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共识,经过法律途径由管辖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主要的适用范围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或者中止、终结诉讼,以及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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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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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民事裁决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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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适用哪些范围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产生民事纠纷中适用于民事裁定的主要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符合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以及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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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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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判决裁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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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进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进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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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针对劳动仲裁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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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裁定适用的范围呢?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请问劳动仲裁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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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涉外仲裁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或者跨越国界;③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地点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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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判决裁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解决是否回避问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构成回避则须对照法定条件。人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决定其回避,否则应决定不予回避。 (二)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不果断加以排除,诉讼难以顺利进行。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对不同的行为又可采取不同的强制手段,这就要求人民在决定行为构成和实施手段时必须果断迅速。对重大措施如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诉讼期限的申请问题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可能有一定困难。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救济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27、29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缓、减、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五)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人民审判委员会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如决定生效判决案件的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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