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合同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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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技术合同类型有普遍许可合同和排他许可合同。普遍许可合同和排他许可合同是两种目的相反的合同,前者指的是获得专利的人除了自己可以用之外还可以让其他人使用,而后者则表明只能自己使用。
专利技术合同类型有哪些

一、专利许可合同有几种类型

专利许可合同包括普遍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和交叉许可合同。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依据此类合同,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权利。

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范围内享有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

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与第三人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除了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专利外,还可以将使用的专利的全部或部分转售任何第三人。

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合同。

二、专利许可合同内容有哪些

1、前言部分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签定合同的地点与时间;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技术名称;双方交易的目的;被许可实施的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授权日、公开日、专利的法定有效保护期限。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专利技术合同是法律授予的,对有独特技艺的人才的法律保护,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可窃取他人的独特技艺。若被他人举报,经查实,发现确有此事,法官可以对此进行处罚。申请专利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允许被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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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 目的: l、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 2、防止在国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操作:检索中文专利(即中国的专利及外国人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公开或公告的)。检索外文专利另收检索费、翻译费。经中文专利检索后,我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可保证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否则退全部代理费。 二、代理:普通代理:收基本代理费口加急代理:加收基本代理费40%的费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代理撰写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规定的申请文件。 三、受理: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取“受理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两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全费500元),如减缓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过期交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圆。 四、办理登记手续:从申请日算起大约一年左右国家专利局发来<授权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应向国家专利局交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交费期限是自收到专利局的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交费后三个月左右会收到国家专利局发的专利证书。过期交费该专利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五、权利的恢复:以上权利如丧失,如需恢复权利,除办理权利恢复手续和补交所欠费用外,还要向国家专利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六、复审:如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还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请求复审。 七,费用减缓: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申请费、授权后头三年的年费,一个申请人的减缓85%、两个以上(含两入)申请的或由一个单位申请的减缓70%,两个单位申请的不予减缓。 八、其它费用:由我所代缴专利费用,每项每次收5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申请人自己缴纳的我们不收费。申请人自己缴纳费用不当造成权利丧失的,我所不负任何责任。 九、专利保护年限:实用新型专利lO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授权后每年都要向国家专利局交纳年费,交费的时间是每年的申请目前一个月内。详见专利证书右边的说明。 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参照本须知。 十 一、忠告:向国家专利局缴费或办理相关手续都有严格的时间界限,过了期限将会给您带来损失,所以在您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有效期内,您的电话或通信地址有变化,务请及时通知,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公司新投资了农业项目,近期正在与一家农业企业商讨农业深加工技术专利的转让,请问一下这种技术转让专利使用权合同属于哪一类型的合同?
[律师回复] 你所提到的技术转让专利使用权合同 ,应该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42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按合同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转让方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按合同约定转让方格专利申请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并成为新的专利申请人。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移的是部分或全部的专利使用权,专利权仍属于专利权人。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实施专利的使用权的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所谓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并且专利权人不得再在此范围内自行实施或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约定的范围是指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区和方式。订立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专利权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已把其全部使用权转让给了受让方,因而无权再与第三方就同一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无权自行使用同一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在约定范围内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实施其专利,在此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但仍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其中约定的范围也是指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地区和方式。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同一范围内继续许可第三方实施或自行实施同一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保留了转让方在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约定范围内的自行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可以继续多家转让。此外,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等形式。
你好,我们公司发明了一项专利,我想问问小型专利技术转让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由于引进世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可以使引进方的生产力发展从更高的起点起飞,节省了研制费用,赢得了时间,从而使技术引进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
形式
编辑
技术转让和引进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采用成套设备引进和转让、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及合资经营四种形式。
此外,技术商品的转让和引进还有租赁设备、工程承包、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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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转让技术的权利化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技术转让又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
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
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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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类型有哪些合同类型?
技术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开发类、转让类、授权使用类以及咨询服务类等。技术合同是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物,双方当事人采取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方式处理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或者合同,根据技术合同特点主要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专利许可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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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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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分类有哪些类型
技术合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无论签订何种类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明确区分合同类型,并注意签订的细节,以免发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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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基本的有两种: 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无偿的。 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通过商业交易按商业条件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国际上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与国际技术转让方式的多样性相适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 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5种: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合同的客体,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都具有“独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二)排他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三)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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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朋友前段时间申请了专利,现在需要转让,不知道该怎么做,请问一下专利技术转让如何开票才可以
[律师回复] 对于专利技术转让如何开票这个问题的解答有:
金融类的是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的
参考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身份不具备或未能证明身份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可开普通发票的服务行为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利和专利技术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在于,专有技术与专利虽然都含有技术知识的成分,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是在法律上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秘密的。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权时,必须把发明的内容在专利申请书中予以披露,并由专利主管部门在官方的《专利公告》上发表,公诸于众。但专有技术则尽量保密不予公开,一旦丧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2、专利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其有效期一般为15年或20年。但专有技术则无所谓保护期限的问题,只要严守秘密,没有泄露出去,未为公众所知,就受到保护,不过,一旦被公开,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专有技术许可证中,一般都订有保密条款,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把专有技术的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3、专利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受有关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则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它不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求得保护,而主要是根据民法、刑法、不公平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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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包括什么类型?
根据相关的分类,技术合同的类型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同时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由于各自分类的不同,应该事先注意合同的细节,以免导致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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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基本的有两种:
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无偿的。
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通过商业交易按商业条件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国际上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与国际技术转让方式的多样性相适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
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5种: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合同的客体,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都具有“独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二)排他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三)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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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基本的有两种: 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无偿的。 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是通过商业交易按商业条件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国际上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与国际技术转让方式的多样性相适应,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规定。 我国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5种: (一)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仅涉及商标权转让的合同除外); (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四)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同和合作设计合同;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 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合同的客体,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都具有“独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二)排他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三)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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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合同的客体,主要有3种,即专利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都具有“独占性”,而且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国际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
(二)排他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三)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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