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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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条件包括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用于出资的土地必须是国有的土地,而不是应该出让之后的土地,用于出资的土地的使用权没有设置权利的负担等。
股东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条件是什么?

一、股东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条件是什么?

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出资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股东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如何解决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即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三种形式。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的救济方式:

1.减少资本,取消股权

将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从公司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这种救济方式的采用,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和范围,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按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在现有债务进行清偿或向提供有效担保之后,未出资的股东才能有效地从公司退出。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3.转让股权,变更股东

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土地出资的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两种方式,股东违反出资的义务可以采取的救济的方式包括减少资本取消股权的方式,转让股权变更股东的方式,代替出资追偿债务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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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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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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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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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月以前因为国家政策不断的锁紧,因此他们公司损失巨大,如今他们公司即将要把现金流给使用完了,所以他打算召开股东大会来卖掉土地,因此了解下股东会决议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公司法虽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律瑕疵作了原则规定,但仍有“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缺憾。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小股东似乎可据此行使诉权以纠正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但该条未就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予以分类,亦未就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能否起诉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2005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对于股东就存在法律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受案和裁判态度不一:有的不予立案,有的予以驳回,有的则依法判决确认此类决议无效、撤销此类决议。
  而新公司法的出台则为人民法院大胆受理和正确裁判有瑕疵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该法第二十二条则区分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不同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措施。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凡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对于此处的“法律、行政法规”应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将其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倡导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在内。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往往是清晰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某一公司决议内容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时很容易做到一目了然。   新公司法不仅注重公司决议的内容合法,而且更强调公司决议的程序严谨。所谓程序严谨,是指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程序规则,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凡是程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是可撤销决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等决议。程序瑕疵主要体现在召集程序与表决程序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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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要交什么税?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4、印花税5、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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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不能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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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可以继续行使股东权利吗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咨询一下股东是否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律师回复] 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用等额货币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出资置换划拨土地出资的部分。此外,作为投资人还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未合法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风险。
规定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企业为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咨询一下股东是否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律师回复] 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用等额货币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出资置换划拨土地出资的部分。此外,作为投资人还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未合法使用划拨土地的相关风险。
规定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企业为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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