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药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受到侵害。秩序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多大程度的侵害并不是抽象而无法感知的,其社会危害程度应具有“确定性”,即必须通过具体法益来表征。在具体法益侵害缺失的场合,以保护抽象的经济秩序为由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为主要法益,其中的假药必须从功能上进行实质认定——对人体的生命健康会产生现实危害。一个行为即使形式上违反了刑法规范并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如果不能证明它实际上侵犯了法益,它就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因而也就不是犯罪,国家不得予以刑事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2、本罪在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3、本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行为也是就是犯罪的客体行为,范围的客观方面是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的方面表现为故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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