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二、医疗事故毁灭证据是犯法的吗?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虽然法条没有要求“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便没有意义,缺乏从重处罚的理由。
但是,本罪中的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不需要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只要利用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职务权限即可。利用承办贪污案件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甲,为了收集乙贪污犯罪的证据,在对乙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了乙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却毁灭毒品犯罪证据的,也属于滥用职权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应当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医疗事故中毁灭证据是犯法的行为,如果构成了犯罪的行为的话需要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因为这个时候构成了证据毁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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