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管辖法院有:
1、普通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5、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2、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当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下技术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违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
总的来说,有四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技术合同。第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第二类是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类是高级人民法院,第四类是移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纠纷的不同类型,法院的管辖权不同,视具体案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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