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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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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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只要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能力,以及合同的条款没有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是违背了法律的道德,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此合同没有效力。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因素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处理有哪些?

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之前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原来交付的是钱就还钱,交付的是货物就返还货物。

2、折价补偿

如果不能返还财物或者返还财物已经没有意义了,可以按照所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进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标准是以实际损失为限。

4、除了上述的处理后果,还有其他的非民事性处理结果。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要将恶意串通所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要点有哪些?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确认合同的效力必须要确定合同的当事人符合条件,而且所存在的合同内容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就可以认定有效,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条款,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无效,引起合同效力纠纷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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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这里面规定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律效力、利用虚假和隐藏的行为的效力、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的法律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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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侵害别人的专利就得赔偿损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们又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律师回复] 关于如何保护专利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专利被侵权时,有三种(官方)专利保护途径供选择。它们是:
1.专利行政管理(处理)途径;
2.专利民事诉讼途径;
3.专利刑事诉讼途径。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专利侵权处理过程中侵权者的态度与赔偿等来决定采取的途径。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为: “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种情节。)
一.一般,普通的专利侵权可以采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走行政处理途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权情节依职责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手段有:
1.调查收集有关侵权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等。
“侵权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均是日后对侵权者追诉、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力佐证。目前,国家已逐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紧迫性,认为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着重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国策。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联合)均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家氛围正逐步构建。专利管理行政部门是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打击专利侵权、保护权利领域起到首当其冲作用,对整个专利侵权事件的处理,其所发挥的作用应日益凸显。
二.专利民事诉讼途径一般是解决专利赔偿、制止侵权的途径。
专利权人通常在侵权证据已较充分的前提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向侵权行为人要求侵权赔偿。当然,《专利法》在治理专利侵权领域同样赋予了专利权人
1.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两大侵权诉讼手段。
三.专利刑事诉讼途径是对特定专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权利保护途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特定”行为表像如下:
1.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明知1项产品而销售;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等等情节严重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赋予专利权人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追究侵权赔偿的权利。
专利侵权刑事诉讼途径发起,除专利权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如认为涉嫌犯罪,也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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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133条当中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效力要想确定的话,首先在主体方面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订约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是需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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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赡养费纠纷被告确认有哪些法律依据呢,朋友现在在处理关于赡养费风问题,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老人有多个子女的,子女的赡养老人的压力应较小。但是,多个子女之间有时会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导致老人无人赡养。如果父母向法院起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的,赡养诉讼中的被告是所有的子女,而不能只起诉部分子女。因为赡养义务是一个整体连带的责任,只有诉讼中充分了解了各个子女的具体情况后,合理分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才能做到合理分配赡养义务。
参考案例
张老太今年80高寿,一直住在大女儿家中,日常的起居也有大女儿照顾着。二女儿嫁得远,对老人也是不闻不问。小儿子结婚后,不当家,从未尽过赡养义务。张老太决定向法院起诉小儿子,并要求每月给予自己500元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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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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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诉法》
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
第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你好,我跟我老公离婚的时候,他隐瞒了一部分的财产,咨询一下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同无效纠纷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案虽是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事宜,但事情的缘由却是来自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能妥善分割处理所导致的。以此,通过本案我们应认识到离婚财产分割的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婚龄将近七年的夫妻,婚后曾生育一女儿,婚后购买的一房屋登记在女方李某名下。两人在婚后生活中经常发生吵吵闹闹,王某称女方李某经常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吵架,还乱花钱,交一些不三不四的小姐妹,而女方李某称王某经常不顾家,有外遇。最终两人感情难以调和,女方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2013年12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男方王某支付女方李某50万元,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承担扶养费1000元,原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该房产配合过户到男方名下等等调解内容。后女方李某未经男方同意,私下里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牛某,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两个多月后,男方发现经向女方交涉未果,于5月份向法院起诉李某与第三人牛某,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
案件因为各方分歧较大,法院未能促成调解,案件进入公开开庭审理程序。
原告认为:涉案房产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归属其所有,被告李某不仅未配合履行办理过户手续,还擅自将房产买卖过户给牛某,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该两人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被告称:离婚后因失业、生病、赡养父母等等理由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无法履行按照前面的民事调解约定将房产过户给王某。而且房产本身登记权属是其本人,有权处分该房产,不存在与牛串通的恶意行为,认为与牛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
作为本案房屋购买人牛某的代理律师,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提供详实充分的证据,发表了充分有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牛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案件取得胜诉的结果。
代理意见要点:被告牛某在建立买卖关系过程中,不仅有被告出示证明其享受处分的所有权益凭证,而且还有中介参与的审核,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的处分权限;被告牛某不仅事前并不知情原告与李某的婚姻状况,而且对原告与李某有关该房产的处分约定也是完全不知情的;牛某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过户,为善意第三人,其购买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已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买卖房屋系无效处分行为,在未得到原告的追认时,其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牛某作为本案房产的买受人,客观上并不知情原告与被告李某已作离婚且有关财产的处分约定,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完成产权过户,系善意第三人,其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应予以保护。原告无提供两被告之间买售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证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对被告李某擅自处分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可另行向被告李某主张请求损失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风险提醒】
本案代理虽有效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牛某的合法权益,但对原告的权益保护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挫折和教训。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离婚时未能妥善、有效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缺乏有关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作如何的分割和承担以及如何有效的确保分割的权益实现等等问题,都应引起必要的重视。树立财产分割的法律风险意识,以防止造成权益的损失,不要弄的既失去了感情,又连财产也保不牢,落得个人财两失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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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判决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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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及20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集体合同规定》。
处理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条,及20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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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 (5)协议管辖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我想请问一下,抚养遗赠协议纠纷怎么确定被告?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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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确认
遗赠人与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之义务,遗赠人在死后将其名下之房产赠予扶养人,后者在将遗赠人养老送终后,持遗赠抚养协议至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对此情形通常“亮红灯”。上述协议,有的虽经律师事务所见证,或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区动迁办的书面确认,但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内部规定,拒绝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未经公证即不符合办理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遗赠人与扶养人通常并未在遗赠人死亡前办理公证手续,而在遗赠人死亡之后,公证机关在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的情形下,也不肯办理公证手续。有鉴于此,房产登记机关通常建议当事人至法院请求确认扶养遗赠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多为孤老,没有子女,而扶养人通常为其近亲属,且已按协议尽到了对遗赠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为了使其占有的不动产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扶养人通常会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如遗赠人虽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尚有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为被告,作为诉讼案件受理。但是,如遗赠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如何罗列被告?有的法官建议将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为被告,以形成诉讼之两造双方。
但是,这是否会因法院的建议造成滥诉?因为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对法院传票十分反感,认为其与扶养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而通知出庭反而造成了其经济损失,故不愿意加入到诉讼中来。甚至于有这样的极端情形:遗赠人除了扶养人为其兄弟之晚辈外,没有其他任何晚辈子女。人民法院遇此情形将如何处理?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有“法律上的争讼性”,也就是说,必须存在有发生在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争端,而上述情形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或者说并不存在对相关利益有争端的两方当事人,将此作为诉讼案件受理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至此,当事人的维权路径受阻。
我国《民诉法》将非诉程序列为特别程序,但范围非常明确,仅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并未明确遗赠扶养协议也可适用非诉程序来确定效力。而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有需求,如果囿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则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造成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功能下降。因此,适当扩大非诉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必然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程序的非诉案件及相关特定案件之范围非常广泛,如:遗嘱文件的验证,对死者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财产的管理,宣告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等。
如前所述,针对遗赠扶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将其纳入特别程序予以受理,具体做法可参考公示催告程序:首先由受遗赠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遗赠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及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受理后,在一定期限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通常不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由申报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作为被告,通过开庭审理确定涉案房屋之权利归属;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作出确认判决,确认遗赠抚养协议之效力,并进行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扶养人可持判决书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受遗赠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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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商品房预约合同效力纠纷案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确认商品房预约合同效力纠纷案无效的依据是:是否合格的主体;是否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签订程序为一方向另一特定方发出要约,要约内容要包括特定标的物的较为详细、具体的情况,如规格、数量、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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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请求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类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类型;
3、无权代理但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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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请求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类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类型;
3、无权代理但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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