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税收复议前置的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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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行税收复议前置的条件主要就是有这个确定纳税的主体、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抵扣税款等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前将这些都了解清楚。
实行税收复议前置的条件有什么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共有6种情况需7 要复议前置,散见于《海关法》、《国家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

其中涉及到税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宪法”,统领着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人们看到此款后可能产生一种认识,即针对税收的行政行为,或者说是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复议前置,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从法律条文上还是理论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律条文规定上看,我们可以细看《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中的字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看出只有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畴,那么何为纳税争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有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可总结为12个字“征不征、怎么征、征多少、对谁征”,行政相对人只有对这些争议不服才需要复议前置,像税务机关的其他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受《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复议前置规定的限制。

在实行这个税收复议之前最好就是提前了解清楚情况,然后就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这个实行税收,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去找一些相关的资料,然后在做准备工作的时候可以去询问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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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2004年2月24日对该复议规则作了修订,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分八章共52条,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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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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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复议申请,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对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先须纳税,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二是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申请人对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担保行为、保证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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