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讼代理费税收的标准是多少?
税收诉讼代理费的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 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诉讼代理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有关代理的规定和法律依据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代理的收费依据是属于商业行为,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以签订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来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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