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诉讼不是税收司法;税务诉讼即“税务行政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法行为的侵害时,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并赔偿其损失的一种救济手段。税务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税务诉讼是属于在税务机关的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一般在提起时就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在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之下是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当事人自己的权益受损时是可以走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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