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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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包括: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我国的仲裁规定中,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提交,法院也不会主动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包括什么?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也是常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变卖或转移财产,以便在裁决作出后能够得到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提交,法院也不会主动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2、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财产保全意味着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将受到限制,当事人就不能随意处分其财产。因此,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必须是仲裁必需的,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

3、申请人要提供担保。保全措施是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如果申请有误,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因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而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申请人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因此,申请人须提供担保。这也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必须十分慎重,保证正确无误。

另外,财产保全措施还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的仲裁的规定中,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了解相关的规定,正确、及时地申请和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执行仲裁裁决都有重要意义,这也要求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必须十分慎重,保证正确无误的保全措施,维护司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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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保全的证据有可能是会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如知情人年事已高,如不及时将其证言保全下来,证言就会难以得到。又如,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当事人的货物还存放在库里,如不及时保全,被申请一方就可能将货物脱手,使案情无法查证。
证据保全对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并加以保存;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象、绘图或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于书证,要尽可能提供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等加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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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虚假诉讼罪包括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虚假诉讼罪包括仲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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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包括:1、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 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以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准据法,将来的仲裁法应该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无此选择时仲裁地法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2、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3、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4、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友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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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形有: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2》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申请劳动仲裁注意: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仲裁委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将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 二、申请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申请请求劳动仲裁委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申请请求范围;无根据的申请请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支持。建议由专业人士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劳动仲裁委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仲裁时效 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委保护仲裁权利的期间一般为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不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七、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在劳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仲裁认可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劳动仲裁委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八、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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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权力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当事人的权力有哪些 1、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3、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批准。 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管辖异议书,该十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4、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的效力包括哪些?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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