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经同意转让股权能成立吗?
根据相关法制规定,股东未经同意转让股权是不能成立的。
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
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更多的股东权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强行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章程所规定的。
被告在原告没有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所以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股东权不能作出变动,且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履行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股东权不能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转让。因此,股东未经同意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不能成立。
二、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文义可作出如下解释: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股东未经同意转让股权,则转让方与受让方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和承诺,既没有将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所以可以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因此股东未经同意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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