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债共签正确方法是什么?
共债共签正确方法是必须是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且并非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现在很多离婚的案件都是因为夫妻债务方面发生纠纷,在此种状况下必须要严格的按照规定来认定,比如说如果所借的钱财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并非两人共同签字,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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