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都是由谁主张谁来进行举证,债权人的举证除了针对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同样属于其举证责任范围,法官在必要时可以行使释明权引导债权人进行举证,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继承人应担的债务数额。如果债权人无法完成举证的,则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规定如下:
其一,将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纳入债权人的举证范围,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中,债权人的诉求主张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依民事证据法理,除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债权人就其上述积极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原告应对五被告是否继承以及所继承的遗产范围进行举证,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二,查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需要。
基于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及责任范围的客观需要,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不仅属于债权人的举证范围,也是法院审理和裁判必须查明的内容。“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成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其三,确定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已结束继承的,以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确定清偿责任;尚未结束的,债权人应针对有继承资格的全部继承人提起诉讼。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可以确定的,由其在继承份额范围内担责。不能确定继承份额且无放弃继承权的,由全部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即使所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最终不承担清偿责任,但作为遗产代管人或现实占有人的继承人,仍要以代管或占有的遗产对债权人清偿。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最大的风险其实来自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举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继承人死亡而对于留下来的债务一般就会由继承财产的人来进行偿还,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确定自己与被继承人有合法的债权关系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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