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错误驳回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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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主体错误人民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中,我国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被告主体错误驳回起诉吗?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是评判的内容不同。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评判,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三是产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而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法院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如果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侵犯自身的权益的行为,都是需要被严厉的打击的,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注意相关的诉讼程序,请求损害赔偿等,如果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对方当事人不执行的,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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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错误驳回起诉后,还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申请再审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到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来认定是否可以适用再审程序,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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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本来是起诉了这个法律案件的,现在可以解决了申请了上诉,那么主体错误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你问的主体错误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如下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主体错误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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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借了别人钱,写的借条有问题,现在想抓住这个漏洞不还钱了,主体错误驳回起诉裁定书要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要求偿还货款,但法院查明苏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该债务不属于苏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属于乙公司结欠甲公司的货款,故裁定驳回甲公司对苏某某的起诉。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从2014年1月起多次向甲公司购买按摩器产品,2014年12月19日,乙公司累计结欠货款248760元,之后甲公司从乙公司处取回两批按摩器产品价值125140元用以抵债,之后乙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又支付货款3000元,故甲公司起诉要求苏某某支付剩余货款120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虽然在上述对账单签字确认,但甲公司出具对账单上明确载明客户为“乙公司”,结合苏某某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应认定为上述货款系乙公司和甲公司的买卖往来欠款,苏某某在对账单上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故苏某某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甲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以上是主体错误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案例。
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写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答辩状首先要观点明确,是否同意离婚需要表达清楚。
如果不同意离婚,答辩状的内容就主要阐述感情方面的问题,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表明自己对这段感情的珍视,以及可以对挽回这段感情所做出的努力等等。
如果同意离婚,就需要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一一阐明自己的想法。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另外,对于自己在答辩状中提到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证据提供的话,最好在答辩状中提醒法官,这样方便翻看。
最后,需要在答辩状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及写上日期。被告需要提供两份答辩状给,自己留一份备份,以便日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写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答辩状首先要观点明确,是否同意离婚需要表达清楚。
如果不同意离婚,答辩状的内容就主要阐述感情方面的问题,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表明自己对这段感情的珍视,以及可以对挽回这段感情所做出的努力等等。
如果同意离婚,就需要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一一阐明自己的想法。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另外,对于自己在答辩状中提到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证据提供的话,最好在答辩状中提醒法官,这样方便翻看。
最后,需要在答辩状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及写上日期。被告需要提供两份答辩状给,自己留一份备份,以便日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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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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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再审的裁定错误可否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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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告主体错误答辩状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主体错误答辩状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答辩状首先要观点明确,是否同意离婚需要表达清楚。
如果不同意离婚,答辩状的内容就主要阐述感情方面的问题,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表明自己对这段感情的珍视,以及可以对挽回这段感情所做出的努力等等。
如果同意离婚,就需要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一一阐明自己的想法。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另外,对于自己在答辩状中提到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证据提供的话,最好在答辩状中提醒法官,这样方便翻看。
最后,需要在答辩状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及写上日期。被告需要提供两份答辩状给,自己留一份备份,以便日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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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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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写答辩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答辩状首先要观点明确,是否同意离婚需要表达清楚。
如果不同意离婚,答辩状的内容就主要阐述感情方面的问题,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表明自己对这段感情的珍视,以及可以对挽回这段感情所做出的努力等等。
如果同意离婚,就需要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一一阐明自己的想法。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另外,对于自己在答辩状中提到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证据提供的话,最好在答辩状中提醒法官,这样方便翻看。
最后,需要在答辩状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及写上日期。被告需要提供两份答辩状给,自己留一份备份,以便日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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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驳回起诉错误可以上诉吗
对民事诉讼驳回起诉的决定是可以提出上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裁定不服的,需要在收到裁定书以后的10天之内提出上诉,因为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所以驳回起诉肯定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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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们公司在打官司,我想问问诉讼主体错误驳回起诉裁定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要详细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及资料,对被告的主体名称及资料也不能粗心大意。
今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将被告主体错列案件进行了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2年4月王强因种地购买种子向李刚借款2万元,于2013年2月5日为李刚出具的欠条,约定2013年4月1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王强并没有偿还借款。为此当事人提起诉讼,但诉讼时原告将张淑荣列为被告进行了起诉。经法院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认为实际借款人为张淑荣拒绝变更。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刚诉被告张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2013年2月5日欠条)中明确体现王强欠李刚2万元借款,并不是被告张淑荣,而且被告张淑荣又不认可欠李刚借款,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借款人为张淑荣,故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上述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详细审核对方的材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
首先,原告、被告应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具体。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如果我对 诉讼主体错误驳回起诉裁定书是什么的回答可以帮到您,请采纳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主体名称错三字,围绕应否裁定驳回原告的,审判实务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没有此单位,应认定原告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条件,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建议原告更改被告名称。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称的,案件应继续审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称的,应当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时写错被告名字应否驳回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形成这样的分歧,实际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的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确理解了有明确的被告的内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笔者赞同
第一种观点,试析如下: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将其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以使受诉人民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有明确的被告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应诉的资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应当具体明确。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由于受理案件后,有关送达皆由依职权而为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将其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目的是为了能够方便、准确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要求原告时必须提供被告的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址时常发生变更,被告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户籍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尚未对外公开,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查取证的,如果采取简单办法,将案件推出去,让老百姓告状无门,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最高《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原告后,人民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由于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话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获取被告的联系电话也比较容易,目前,电话方式已成为传唤被告到庭领取应诉材料的首选。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也应是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一项内容。那么,原告在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应诉的被告名称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当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笔者认为,法律是严肃的。如果原告在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如果原告在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太大,以至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就本案而言,原告错将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写为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称,错了三个字,导致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并造成了对一个错误的被告予以登报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浪费了司法资源,则应视为原告无明确被告。通过这个教训,想必原告在以后的诉讼中会加倍仔细认真的,读者朋友们也会以此为戒的。中原区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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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会吗
被告主体不适格不会驳回起诉,原告是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而根据相关的规定,起诉的时候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这只能说明被告不正确,但是不是不明确,因此不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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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可以吗?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是不可以的,此时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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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从这一规定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作出裁判,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侵害的权利。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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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请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请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在谁与谁之间予以解决才恰当或者有意义,这就是当事人适格问题。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从这一规定看出,民事诉讼对原、被告的确定性采取两种不同标准,即对原告要求必须适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被告则采用表示说,要求明确即可,而无其他具体规定。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权是指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作出裁判,确认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排除侵害的权利。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或称司法救济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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