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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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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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这部专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和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国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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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
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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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原来是国有企业,现在企业改制了,咨询一下身份置换补偿金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身份置换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以及两者间的区别产生误解,有些人干脆就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导致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实际上,两者有很多地方存在着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所谓身份置换金,一般是指员工对改制前原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一种置换后的补偿;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因用人单位原因或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其主要是对劳动者暂时失去工作后,为维持基本生活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助。
二、法律依据不同。
国家没有制定法律、法规对身份置换金进行规范,关于身份置换金只散见于国家、地方一些指导性政策和文件,无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策。而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详细地专门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
三、适用的情形不同。
身份置换金特指企、事业改制后产生的义务,一般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只有在企业改制时才涉及,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产生的劳动关系变革的特有现象。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并且只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七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履行。
四、支付的标准不同。
对于身份置换金,有些地方以内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改制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置换金,有的以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置换金的基数,等等。只要不违反国家关于改制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并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并通过等)都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五、
支付的方式不同。
在支付方式上,职工的身份置换金可以用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储蓄形式或其它形式进行约定。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但规定职工应当在履行完后合同义务即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部发[1994]481号文同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发给劳动者。
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身份证明,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从法院判决和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展望”职业打假人“前景”
按法院的判决精神,今后职业打假人只有两条路可走:
一是本人带身份证“亲自”到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这是最“权威”的证明身份的方式。这一方式的优点是申请人带身份证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可以随身将身份证带回,不影响身份证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使用;缺点是成本太高,职业打假人“收不抵支”的可能性极大。
二是邮寄身份证原件到复议机关。这一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跟以前的成本没什么变化);缺点是身份证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使用将受到重大影响。如果职业打假人常年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其身份证原件将长期“游荡”在身外,于是自己将常年不能坐火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宾馆,不能……,反正只要是需要身份证的地方就都是“不能”——这几乎就跟上了“失信黑名单”的人的待遇没什么区别了。
退一步讲,即便这个人确实常年不坐火车、不坐飞机、不住宾馆,身份证长期“游荡”在身外对其工作和生活造不成什么实际影响,但看看《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限”的那些规定,再好好计算一下:一年365天,职业打假人总共能申请几次行政复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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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补办身份证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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