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需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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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抗辩需要的证据主要是对方未在有效有诉讼时效中提出诉讼的有关证明,如权利侵害发生的日期、与当前上期的时间超出了诉讼时效等情况,具体情况下是需要基于诉讼时效的错误来提供的。
诉讼时效抗辩需要什么证据?

一、诉讼时效抗辩需要什么证据?

诉讼时效抗辩需要的证据主要有对方未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的证明材料,如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就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限制

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1)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三、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一)构成要件:

1、因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对义务人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故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

2、从性质上分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故该意思表示应向相对方为之,但由于该行为同时为单方处分行为,故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无需权利人同意。

3、由于放弃权利需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故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如果义务人不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4、一般而言,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明示方式指以口头、书面、当事人了解的某种符号或其他社会公众通用的表意方式进行表达或表示的方式,他人通过该表示可直接了解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默示方式是指非以社会习惯方法为表达或表示,他人根据具体情况才能推知外观意思的情形。默示方式所采用的表达方法可以是沉默加行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单纯沉默。

(二)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不能成立,义务人负有的债务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与权利人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必须明示,并且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是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进行认定的,在提出诉讼时效之前对诉讼时效有一定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律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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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何谓诉讼时效,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学理上对诉讼时效有多种表述,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时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第二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是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客观存在性。权利和侵害的含义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础。
  
4.权利主要包含五个因素:一是利益。一项权利的形成,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二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对它提出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首先要有人对这利益提出主张,以明确利益的主体,进而要求实现这个利益。合同领域中,则要向对方提出要求,如要求对方何时付款。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是权利人预先在合同中提出了要求;没有约定时间的,则需要提出要求。三是资格。提出利益要求要有所凭据,其也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承认,如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四是力量。包括权威和能力又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为法律权利,利益等因有了法律保护而产生权威,使人不得侵犯。同时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即诉讼行为能力。五是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权利上的自由是权利人按其个人的意志去行使权利或处分权利。
诉讼时效抗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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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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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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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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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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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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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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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票据抗辩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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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

  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3)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民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均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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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怎么写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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