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最新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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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房产继承过户的最新政策是,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房,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不需要缴纳契税,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遗产房过户登记的过程取消了公证的这一环节,持遗嘱,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材料,证明本人是继承人的即可办理过户。
房产继承过户最新政策有哪些

一、房产继承过户最新政策有哪些?

1、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需要交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五)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遗产房过户不再需要办理公证。

二、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房产继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虽然法定继承人之间办理遗产房过户登记不需要交契税,但仍然需要交纳印花税房产证工本费等相关费用。没有遗嘱的,继承人之间要先协商确定了遗产方的继承人,才能办理过户登记。因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房管局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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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一、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
三、领取房产证。需要注意,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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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慌了,大家先别着急,虽然说宅基地不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上面的建筑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以继承。我国有关规定表明地随房走,农村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屋,也可以继续使用此宅基地。
农村子女继承房屋后使用宅基地,有几种情况可以长久使用,有的只能短期使用。若是子女的户口与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可以长久使用宅基地;父母与子女已经分户,但是子女尚未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也可以长久使用。
如果子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了村集体,或者前些年为了进城上学、工作等进行了农转非,这种情况下,子女只能短期使用宅基地。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继承房屋后,不可以对房屋进行修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若想长期使用宅基地,需要将户口迁回农村,然后向村委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经过乡(镇)政府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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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的新政策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5、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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