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作品的修改权归公司所有吗?
法人作品的修改权不归公司,法人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对于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且该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若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和单位可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所获报酬。
1、从主体上讲,著作人身权一般由公民作者享有,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继承。首先,著作人身权专属于特定的作者,故不可让与。这是国际立法的通例。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明确予以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此是予以承认的。其次,著作人身权不可继承。这也是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伤口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必须指出,这里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变更,只是在法律上推定作者已授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而已。
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等。
4、著作人身权是兼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特性的权利。一般来讲,人身权只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而人格权与身份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差异较大,一般不能容于一体。比如,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民事主体不论高低,一律平等享有;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产生的权利,并不是人人生而有之。然而,著作人身权却十分特殊,它同时兼容人格权与身份的属性。从人格权方面看。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作者无疑具有作品方面的人格权,任何有损于作者尊严和名誉的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伤口而产生的,并非与生俱来,任何人如果未参加作品的创作,就不能成为作者,也就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因此,著作人身权又具有典型的身份权的特点。
三、对法人作品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关于法人作品,作品财产权的部分归公司所有,而且在作品完成以后的两年之内,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作者是不可以单独使用该作品的,经过单位同意的,比如作者使用该作品的报酬,有可能需要跟公司进行分配,具体由公司跟作者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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