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以后可以退捕吗?
刑事案件没有退捕一说,发现错误采取逮捕措施的,应该释放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逮捕时,案件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批准逮捕的,为错捕。错捕可以依据以下处理结果确认:
(一)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的;
(二)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
(三)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对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依法报经许可或者罢免而批准逮捕的,以错捕论。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后,因证据不能达到提起公诉或者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或者出现不应当追求刑事责任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而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因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而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依法从宽处理,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属于错捕。
第二十四条 批准逮捕后,因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求刑事责任而依法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是否存在错捕情形,依照本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二、刑事案件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检察院不会随便作出批捕决定,在批捕以后更不可能随便把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给释放掉,公检法机关作出的每一个跟案件相关的决定,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错误逮捕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公检法机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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